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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学术不端检测的含义和区别

时间:2014-03-27 编辑整理:早检测网 来源:早检测网

学术腐败与学术不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学术腐败是与权力、金钱、各种交易、关系或生活作风等紧密相联的严重的超道德行为,而学术不端是一种与科学的求真、求实、求新精神相悖的不规范、不诚实、不道德的行为。它们产生的历史背景、行为主体、行为客体、行为中介、行为性质及危害程度等都是不相同的。区分两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只有认真区分两者,并分别对待,标本兼治,也只有严惩学术腐败,才能控制学术不端。

近年来,很多大学都开办了各种创收性的“进修班”、“研修班”。一些公务员和企业经理纷纷成为其中的学员,但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只是想藉此捞取一定的资本,而不是通过学习来提高自己。不少政府部门的领导,热衷于挂名主编各种各样无价值的书,然后豪华出版,下文订购推销,公款消费。还有部分专业水平一般的部、省()有关领导挂名顾问、研究员、调研员、兼职教授、名誉教授、硕导、博导等。

1999年我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成立的当年,就收到了科技工作者的署名信函70(不包括同一事件)、匿名信函9,接待来访15次。其中属于专家评审不公的26,37%;属于基金委员会内部管理问题的7,10%;属于伪造、弄虚作假的14,20%;属于抄袭剽窃的9,13%;其它占20%。并且,近几年来基金委员会收到的类似申诉和举报信函越来越多。

1 学术腐败与学术不端的含义

1.1   学术腐败的含义

当前,关于学术腐败的含义大体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学术腐败是指学术界一切与学术有关的不良行为的统称。如《当代汉语新词词典》的解释是:学术腐败是指学术界各种弄虚作假行为的总称,包括剽窃或代作学术成果、考试舞弊以及通过不正当途径和手段获取假学历、假文凭、假学位、假证书等。另一种观点认为,学术腐败只能指与学术权力不恰当使用相关的不良现象,对于那些不是由权力的滥用引发的不正当行为,如抄袭、剽窃、低水平重复等,只能属于学风不正和学术道德滑坡,不能算是学术腐败,而应称为学术不端或学术不良行为。

那么,到底什么是学术腐败呢?严格说来,学术腐败是指一切与学术有关,且与权力、金钱、各种交易、关系或生活作风等紧密相联的严重的“超道德”行为。所谓“超道德”行为,是指不能仅以道德标准来衡量,而应以政策、原则、法律标准来衡量的行为,亦即违反国家政策、大政方针、基本原则、法律法规的行为。具体说来,学术腐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学术腐败必须是与科研或学术有关的。学术腐败是学术界存在的或是与科研学术活动相关的行为或现象,是与政治腐败、经济腐败相区别而言的。

(2)学术腐败必须是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或是利用金钱、物质、各种名誉甚至色相等与学术进行交易从而谋取利益,或是利用各种关系谋取学术利益的行为或现象。

(3)学术腐败是一种严重的超道德行为,是违反国家政策、大政方针、基本原则、法律法规的行为,甚至可以说是一种犯罪行为。

1.2 学术不端的含义

什么是“不端”呢?所谓不端, 是指做事的态度和行为不端正,即不合某一领域内被公认的行为规范。对于什么是学术不端,目前学术界尚未有一个标准、权威的定义。如温州大学科研处的赵肖为教授认为:学术不端是指编造或纂改数据、研究程序或数据分析;出于欺诈的目的销毁数;剽窃或在研究项目的申请、实施、报导或评议过程中或其它学术活动中的欺诈行为。简而言之,学术不端“是指在科学研究与评价过程中,为骗取科学共同体和社会承认而出现的伪造和剽窃行为。”[5]又如中国医学科学院科研处的钟梅认为:“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术研究过程中危害科学性、真实性、可信性的行为。这是一类违反基本学术道德的行为,包括伪造、纂改、剽窃、抄袭等。”[6]《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对“学术不端”给出了明确的定义:今后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行为都将被划为学术不端行为。2007116日中国科协七届三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的《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对学术不端行为也作出了界定:“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造假、抄袭、剽窃和其它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这一界定已经把学术不端同学术腐败区别开来了。

我们认为,所谓学术不端,是指学术界存在的一种与科研和学术的求真、求实、求新精神相悖的不规范、不诚实、不道德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学术不端是在科研学术界存在的现象,是一种不正当的科研学术行为,也是一种社会问题。

(2)学术不端是一种与科研学术的求真、求实、求新的基本精神相违背的行为和现象。这种“学人”不追求科研学术的真理性、实在性、创新性, 或者是暂时不追求, 而只是通过剽窃、伪造、假冒、纂改、虚报等不正当行为来满足自己的利益诉求。

(3)学术不端是一种不规范、不诚实、不道德的行为,是违背为学术界所公认的正面规范的行为, 亦即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

到目前为止,学术不端的表现主要有:伪造和弄虚作假、抄袭剽窃、假冒伪劣、制造学术泡沫、粗制滥造、低水平重复等等。“此外,还有一种比较隐蔽的剽窃行为———“自我剽窃”,即将自己的一项学术研究成果在标题上不断改头换面,在内容上多处交错组合,然后投寄多家学术刊物发表或多次参加评奖”等等。

《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从第十九条到第二十五条也列举了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表现,在此不加赘述。但其中将“故意拖延对他人项目或成果的审查、评价时间,或提出无法证明的论断”;“与他人合谋隐藏其不端行为,监察失职,以及对投诉人打击报复;参加与自己专业无关的评审及审稿工作”;“绕过评审组织机构与评议对象直接接触,收取评审对象的馈赠;以学术团体、专家的名义参与商业广告宣传”作为学术不端行为,还值得商榷。我们认为应将上述行为划入学术腐败的范畴。因为这些行为表现是与权力或金钱或物质贿赂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而不是一般的学术不端行为。

2 学术腐败与学术不端的区别

其实,学术腐败和学术不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不能把两者混淆在一起,否则就极不利于学术打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技工作者道德与权益工作委员会认为,把学术界存在的一些不良现象笼统地称为“学术腐败”并不科学,学风问题与腐败问题不宜混为一谈,还是按国际通行的说法,称之为学术不端行为(academicmisconduct)比较恰当。这就说明该委员会认为学术腐败与学术不端是两种不同的社会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学术批评网主持人杨玉圣也曾经说过:“我们目前出现的这些学术界的不正之风、不良现象,甚至一些学术腐败现象,是由很多方面的原因促成的。”[8]这说明杨玉圣教授是把学术腐败与学术不端区别开来的。温州大学科研处的赵肖为认为:(在文中)不使用‘学术腐败’一词,并不是否认学术界中存在的某些腐败现象,而是为了区别于利用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谋取个人私利和小团体利益的腐败行为。”

由前文中两者的含义及其表现、历史与现实,我们可概括出两者主要有以下7个方面的不同之处:(1)两者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不同。学术腐败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是,受根深蒂固的封建专制思想和“以家族伦理为中心价值取向的封建传统文化观念”的严重影响,国家政治、经济以及其它领域出现了各种腐败现象,因而在我国现代科学技术文化领域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学术腐败(或科学腐败)现象。20世纪80年代以后,伴随各种“学术运动”的出现,学术腐败现象愈演愈烈。

在西方国家,学术不端是在科学家成为一种社会职业后开始出现的。有的西方学者指出,19世纪以前,西方国家就已经存在学术不端,但不普遍。到了19世纪,科学家成为了一种职业,科学界的不端行为开始逐渐增加。早在1830,英国数学家巴比奇在其《英国对科学衰落的反应》中,就已经把当时的科学不良行为分为四大类。当然,现代西方的学术不端事件也时有发生。例如,美国洛克菲勒大学校长、诺贝尔奖获得者巴尔德摩的论文风波,2002年的美国“舍恩事件”和印度的“拉普特事件”,2006年韩国的黄禹锡事件等等,这些都是“学术不端”事件。

到目前为止,在国外,只有学术不端行为,或称学术不当行为或学术不良行为、科学不端行为等,这是什么原因呢?这是因为在西方国家,权力相对不分散,有比较完善的监督机构。而我国不只出现了“学术不端行为”,而且与金钱、权力、人情、关系等紧密相关的“学术腐败”也非常地“昌盛”,这不只因为受西方的拜金主义、个人主义等的影响,而且受根深蒂固的封建专制思想和封建传统文化观念以及我国当前的教育科研体制的严重影响。

(2)两者的行为主体不同。行为主体是指某一具体行为的发出者、执行者。学术腐败的行为主体是某些具有某种公共权力的“官员”或与“官”有关的人员,包括某些政府官员、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各种学术团体的负责人,以及与他们有关的人员;而学术不端的行为主体虽也有些是“官员”,但更多的是非“官员”,而只是行为者本人。例如,当前,有不少并非真正想提高文化水平的政府干部、经理人员为升官拿文凭而“进修”,其中不少人以及有关“进修班”的创办单位的责任人都是一批“官员”,都是这一学术腐败的行为主体。而《社会科学报》披露的北京大学王某某1998年出版的著作《想象的异邦》共有32万多字,却有10万字左右来自他自己所翻译的哈维兰的《当代人类学》。在这一学术不端事件中,行为主体只是王某某本人。

(3)两者的行为中介不同。行为中介是指某一具体行为所凭借的媒介。学术腐败的行为中介是权力、金钱、各种人情关系以及其它各种交易媒介;而学术不端没有行为中介,只是一种自我行为。例如前文所列举的各种“进修班”、“研修班”等,一些政府官员和企业经理人员前去进修的目的纯粹是为了一纸文凭或升迁,而那些办班者也只是为了赚钱,换句话说就是以钱换文凭,或以权换文凭,其中的行为中介就是“钱”或“权”。再如,领导干部挂名院士、某某顾问等,其行为中介就是这些“领导”手中的“权”。而在《社会科学报》披露的北京大学的“王某某事件”中,没有行为中介,只是王某某自己抄袭哈维兰的《当代人类学》中的文字内容而已。

(4)两者的行为客体及其涵盖的范围不同。行为客体是指某一具体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学术腐败的行为客体及其所涵盖的范围比学术不端的行为客体和范围要多得多、广得多,包括各种学位、文凭;科研项目的申请、审批权;科研成果或学术著作;各种团体的顾问、兼职教授、名誉教授、硕导、博导、院士等各种虚名。而学术不端的行为客体只是科研成果、学术作品。

(5)两者对社会的影响范围不同。学术腐败对社会的影响范围比学术不端更为广泛,往往牵涉到多个人,而后者只是小范围的,涉及的一般只是事件的双方或某几个人。

(6)两者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同。前者能有形或无形地带动一大批人“腐败”,其危害是深层次、全方位的;而后者尽管对社会有不同程度的影响,但其危害要小得多。学术腐败影响的不只是学术界,有可能涉及整个教育文化领域,并从思想意识上渗透到政治、经济领域,从而助长政治、经济领域的各种腐败现象。正如方舟子在《方舟子浙大演讲实录:打击学术腐败》中所说的那样:“论语说,‘学而优则仕,仕而优则学’,这在现在有了另外的含义了,不是说当官以后好好读书,而是给自己弄个学衔,博士、教授、院士,给自己贴金。这是和政治的腐败勾结在一起的,另外是和经济的腐败相互勾结的,特别是和那些商业骗局、商业炒作混在一块的。”

(7)两者遏制、打击的难度不同。前者的遏制、打击难度要大得多。这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是学术腐败受我国传统的封建专制统治思想和传统伦理文化观念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东西,要遏制、打击它们,一般的方法和力度难以奏效。二是学术腐败的行为主体本身就是“官”,是“学术打假”的执行者、领导者或是与其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的人,要打击学术腐败,必然会触动他们的神经,损伤他们的利益,从而给打击学术腐败带来巨大的阻力。

3 区分两者的意义

对学术腐败和学术不端进行区分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3.1理论意义

区分学术腐败与学术不端,坚持“两点论”与“重点论”,辩证统一地分析问题,是合理有效地进行学术打假的理论前提。

在认识论上,我们对于任何社会现象的出现,只有首先分析其原因、寻找其根源,分清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或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然后才能研究出具有针对性的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就学术腐败与学术不端这两大社会问题而言,学术腐败是主要矛盾,学术不端是次要矛盾,而且学术腐败比学术不端要严重得多,其危害也要大得多。

在方法论上,我们在实际解决社会问题时要坚持“重点论”和“两点论”的辩证统一。在我国的“学术打假”中,我们首先要抓住学术腐败,严惩学术腐败,即坚持“重点论”;同时也要控制学术不端,标本兼治,即坚持“两点论”。

3.2现实意义

区分学术腐败与学术不端,坚持以“本”为主以“标”为次、标本兼治的问题解决原则,是合理有效地进行“学术打假”的现实前提。3?2006年科技部处理了20多件学术不端行为事件,如上海交大陈某的“汉芯”系列芯片造假事件、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丘某某的论文造假事件、天津外国语学院沈某某的《求是集》剽窃事件、清华大学医学院院长助理刘某占有他人论文及履历的造假事件、中国科技大学火灾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失范事件、广州体育学院院长的“学生门”事件,还有同济大学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院长、美籍华人杨某学术造假以及在申报博士点、长江学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时屡次将他人成果纳入自己名下的事件,等等。这一系列事件至少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是我国在多年来的“学术打假”过程中,不但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反而人数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影响越来越大。二是我们所披露、处分的大多是学术不端事件,而真正的学术腐败事件则很少被公开披露。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没有区别对待“学术腐败”和“学术不端”,而是“眉毛胡子一把抓”,同时,打击的力度也不够。今后,应以打击学术腐败为主,以控制学术不端为辅,加大力度,标本兼治。只有这样,才能优化我们的学术氛围,净化我们的科研环境。总之,区分学术腐败和学术不端就是为了在打假过程中做到有的放矢,分清主次,而不是本末倒置;就是为了更有力地打击学术腐败,更好地控制学术不端,从而净化科研学术环境,推动我国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

何 跃, 袁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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