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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学术造假现象 欧美国家如何应对

时间:2014-08-26 编辑整理:早检测网 来源:早检测网

不久前,沸沸扬扬的“贺海波论文造假事件”终于尘埃落定。浙江大学公开对“贺海波论文造假事件”进行了处理:贺海波因8 篇论文存在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被开除出教师队伍,不再续聘相关责任人中国工程院院士李连达为药学院院长,等等。

学术造假并非某一个国家独有的现象。近年来,学术造假在一些国家正呈上升态势。只有严厉惩处学术造假行为,才能维护学术界的公正及其在公众眼中的公信力。现选编一组有关欧美国家在打击学术造假方面的文章,希冀在拓展读者视野的同时,能对有关部门打击学术造假行为有所启发和助益。

美国:治理学术不端行为不手软

任海军

学术造假,美国一般将其统称为“学术不端行为”。美国相关机构对这类行为的处罚基本做到了不护短、不手软,尽管无法完全遏制,但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学术界的公平和正义。在美国,科研成果报告能否在相关知名学术刊物上发表,是评判该成果是否得到认可的重要标志。因此,专业期刊是美国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重要关口。在美国专业期刊发表论文一般都要经过几道“关卡”。以美国著名专业期刊《科学》为例,该期刊有一个专门的审稿编委会,由来自全球的100 多名顶尖科学家组成。他们负责审定提交给《科学》的各类论文的重要性和可信度,这些论文中只有约1/4 能通过编委会审查。此后,该期刊还会请外单位专家对论文匿名评议。

对于“高风险”论文,这份期刊的审查工作异常严谨。所谓“高风险”论文,是指那些可能与人们直觉相悖的科学发现,以及有可能引起媒体或政界强烈关注的具有轰动效应的研究成果。对于这些“高风险”论文,除常规审查外,还要额外接受审核,如要求论文作者提供更全面的论文原始数据等。


舍恩事件

不过,再严密的审查也不可能完全封堵所有造假行为,一些造假成果最终仍有可能被刊登,事后才会发现研究数据或结果有假。此时,美国相关机构对于造假者的处罚决不会手软,2002 年的舍恩事件便具有代表性。亨德里克·舍恩于 1998 年正式加盟美国贝尔实验室后,先后与其他20 多位研究人员合作,在短短两年多时间里在《科学》、《自然》等全球著名学术期刊上发表十几篇论文,其中一些研究还被认为是突破性的。这些成果的产出率和分量远远超出大多数同龄科学家的成就,舍恩一度被认为迟早会获得诺贝尔奖。

但其他科学家随后进行的研究却无法重复得出舍恩的实验结果。尤其令科学界怀疑的是,舍恩的多篇论文虽然描述了一系列不同的实验,但部分数据看上去却一模一样,有一个“噪音”图形甚至完全相同,而这些数据和图形本应是随机产生的。在接到投诉后,贝尔实验室于2002 年5月邀请5 名外界科学家组成独立调查小组,对舍恩的一系列研究展开调查。调查小组最终认定,在1998~2001 年期间,舍恩至少在16 篇论文中捏造或篡改了实验数据。鉴于此,贝尔实验室将舍恩开除,其相关论文也被期刊撤销。舍恩事件是贝尔实验室历史上查出的首起科研人员造假行为。

在舍恩事件中,贝尔实验室直面外界质疑,认真处理科研入员不端行为的做法,受到普遍肯定和好评。政府和协会对学术造假行为的约束和制裁除了造假者所在机构不护短以外,美国的学术协会通常也有一套规则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例如,拥有数万名会员的美国物理学会高度重视职业道德建设,曾发布一系列指导原则,涉及如何处理科研不端行为、对物理学职业道德标准的界定以及如何改进职业道德教育等。美国政府部门中负责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机构是卫生与公众服务部下属的“研究诚信办公室”,该机构专门调查和处置那些由美国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中的不诚信行为,并随时公布违规者的姓名、所属机构、违规情节和处置决定。“研究诚信办公室”认为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提议、开展和评议科研项目或报道科研成果的过程中,出现的捏造、篡改或剽窃等行为”。

该办公室一旦认定了某起学术不端行为,造假者在一定年限内将不得参与任何由美国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也不能在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设立的任何咨询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任职,也不得担任这些机构的顾问。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严重程度,禁止造假者参与相关研究的年限从一年到终生不等。在此期间,造假者的身份信息将在“研究诚信办公室”的网站上公示。“研究诚信办公室”的经验表明,调查、处理学术腐败,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手段作为后盾。由于学术腐败被戳穿意味着身败名裂,因此被指造假者常常倾向于对同行质疑采取敌对态度。在美国,这很容易引起官司。为此,“研究诚信办公室”采取的办法是揭露、调查等工作主要由了解内情的科学界承担,但对于调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包括如何获取物证、传唤证人等,该办公室则准备了一整套非常细致的对策。


法国:营造严谨学术氛围防范学术腐败

李学梅

1998 年,一位名叫贝尔纳·比安的比利时生物学家引起了法国科学界的争议。他于1992 年起担任法国国家健康与医学研究所雷恩实验室的负责人,开始对“肥胖基因”进行研究,并取得了突出成果。不过在1997 年,他团队中的两名研究人员突然找到有关教育主管,报告比安强迫他们伪造实验数据。

此后,又有一些跟随比安工作的科研人员要求著名科学期刊美国《国家科学院学报》将他们的名字从相关论文的摘要中删除,原因是他们得出的一些与比安理论相悖的数据没有被写入文章。一时间,有关比安学术造假的新闻不胫而走,但比安对这些指责全部予以否认,并离开法国前往美国。

虽然这件事至今没有得出明确结论,不过它给欧洲科学界敲响了警钟。不少人开始思索,究竟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能铲除科学界的“毒瘤”——学术造假,使科学净土不再受到“污染”。鉴于此,法国各研究单位除提倡加强行业道德教育以外,主要通过制定行为准则和科研成果评价机制等措施,来创造一种严谨的学术氛围和相对宽松的整体评价体制,防范学术腐败。比如,法国国家科研中心就成立了科学伦理委员会,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科研道德准则和条例,内容涉及防范科研舞弊和非法占有科研成果等,并且规定了研究人员在科研评估等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该委员会尤其重视对科研人员的整体评价,避免研究人员因过度追求眼前利益

铤而走险。

法国另一个重要科学研究机构——国家健康与医学研究所也在 1999 年成立了科学廉洁委员会,负责接受书面申诉,在保密的前提下备案并开展相关调查。一旦确认属于可受理案件,委员会就会邀请国内外专家展开深入调查。此外,这个委员会还制定了科研工作守则,并对其所有科研人员进行宣传教育,以防范学术腐败等不良行为。

据了解,法国科研人员大都认为,目前研究方面的工作压力确实在不断增大,但法国科研单位严谨的学术氛围和相对宽松的评价体制,使他们并不愿意在研究中造假,因为一旦被发现,将身败名裂,得不偿失。


学术腐败的形式五花八门,其主要原因是名利竞争日趋激烈以及社会上追求眼前利益的浮躁情绪所致。有法国专家指出,防范学术造假需要铲除产生这种现象的土壤,营造正直严谨的社会氛围,这是任何行业规范所无法代替的。


瑞典:健全机制加大惩处学术造假力度

吴平

约 10 年前,关于学术腐败问题,瑞典学术界人士普遍认为瑞典在这方面还算得上是“一方净土”。时至今日,这方“净土”也不再那么纯净,抄袭剽窃等学术造假行为在瑞典有所增多,学术界的公信力有所下滑。为扭转这一势头,瑞典政府在该国学术界的推动下,于2008 年底决定着手健全相关机制,加大惩处学术造假的力度。瑞典高等教育局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瑞典全国高校查处的学术造假案件在 2001 年为100余起,3 年后则翻一番,达200 多起,2006 年时达到480 多起。

据瑞典媒体报道,在已查处的学术造假案件中,与抄袭剽窃有关的案件呈急剧上升之势,这主要是因为先进的电子设备和互联网的普及给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提供了越来越多的便利。面对学术造假现象的增多,瑞典学术界的惩处机制此前未能进行相应调整,滞后于形势发展。据瑞典政府下设的瑞典研究委员会介绍,瑞典全国一直没有惩处学术造假的权威机构,全国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惩处标准。瑞典研究委员会于2002 年设立了一个专家小组,负责处理学术造假问题。但这个小组仅根据研究单位的要求,进行相关调查,但不作任何处罚决定,也不接受个人的调查要求或投诉。在其成立后的6 年多时间里,这个专家小组仅处理过8 起学术造假案件,可见其作用之有限。因此,瑞典研究委员会于去年决定撤销这个专家小组。


以瑞典高校惩处学术造假为例,这方面的惩处权力完全掌握在各高校手中,各校惩处的尺度有松有紧。瑞典高等教育局的统计数据显示,通常学生人数较少的高校掌握的学术造假定性标准要严一些,而某所历史悠久的瑞典高校对其查获的大部分学术造假者只给予警告,惩处力度明显轻于其他高校。

近两年来,瑞典学术界已意识到造假问题的严重性,开始呼吁政府部门采取措施,加大惩处力度。在这样的背景下,瑞典研究委员会和瑞典全国高校联合会于2007 年6 月联合向政府递交了一份报告,要求政府在全国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统一机制,以扭转瑞典学术造假案件增多和公众对科研及高校信任度下降的趋势。

报告向瑞典政府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其中包括设立一个全国性的权力机构,负责处理个人和机构举报的涉及各领域的学术造假问题,并对相关案件展开独立调查;制定全国高校都必须遵守的惩处学术造假统一标准;各高校必须依法设立具有学术权威性的“学术造假处置办公室”,负责处理相关案件,并将处置结果向学校最高领导机构报告。

瑞典政府已对学术界的上述呼吁作出回应。瑞典教育和科学大臣莱永堡于2008 年10 月在向瑞典议会提交的议案中指出,政府已决定成立一个常设机构,专门处置学术造假问题。此后,教育和科学部还指示瑞典研究委员会在这个常设机构正式成立之前代行其职权,加大惩处学术造假案件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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