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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术造假行为

时间:2013-12-26 编辑整理:早检测网 来源:早检测网

学术造假在高校已是司空见惯。如“汉芯”造假这样令我国科技界、教育界,甚至是整个社会耻辱的事件,人们都不以为然。在党中央倡导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今天,如何遏制造假行为,还高校学术界的纯净,以繁荣我国科学技术事业,实现科教兴国战略目标,值得我们去好好思考。

一、学术造假形形色色

(一)学术论文造假

一是一篇论文一字不改,这次需要这次发,下次需要又再发,发了又发;换个标题,发;一文掰成两文,发;两文揉成一文,又去发。二是一篇论文老公发了老婆发,老子发了儿子发,姐兄发了弟妹发。三是论文署名互相“搭车”,我写论文搭你名,你写论文搭我名。四是人家的论文一字不改抄来;人家的论文翻译过来据为己有。五是不管愿意不愿意,叫人家替自己写论文;要不东抄西凑。

(二)科研成果造假

在科技活动的全过程,项目立项造假、结题验收造假、成果鉴定造假、申报奖励造假。只要有钱有关系,你就能顺利立上项、结了题、评上奖;只要有钱有关系,你就能篡改试验数据,虚报或夸大研究成果,胡编乱造学术论文;只要有钱有关系,专家签人情字、金钱字、权力字,什么国内一流、国际领先等溢美之词堆砌。

(三)学历身份造假

需要什么样的学历、身份,就伪造什么样的学历、身份。在高校,造假手段花样百出、不胜枚举。

二、造假原因方方面面

(一)职业道德沦落丧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不过,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文化潮流的相互交汇,给人们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和价值取向带来了很大的改变,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不明真假、不知廉耻、不分好歹的现象,特别是违法乱纪的现象不断出现,有人为追逐功名利禄而迷失方向、铤而走险。于是,在我国高校,为金钱利益,为一夜成名,有的教师、科研人员职业道德沦落丧失,不是在教室给学生上课,不是在实验室与学生一起做实验,不把心思放在创新上,而是忙于学术造假、编织虚伪身份、拉关系套取国家资金,或与资金的掌管人巧立各种名目,合伙骗取资金。为了钱,主管部门乱批项目、乱拨经费;编辑出版部门乱登文章、乱出书刊;评审专家乱作结论、乱写鉴定。高校学术领域与其他领域的腐败纠结在一起。至此,对科学的诚实态度和对真理的执着追求荡然无存,造假之风盛行,原本一方净土的象牙塔并不干净。

(二)心浮气躁心理作怪

国外科研有相当好的基础,可以站在高起点上做研究。而国内科研底子薄、起点低,科研人员心浮气躁起来,于是追求论文数量,另外就是大肆造假。

有人便一路造假,得到教授头衔;得到教授头衔之后,又不一心一意从事教学工作、科研工作,而是热衷追求官位,因为做了官又能争取到更多的资源。可是当了官,一天也只有二十四小时,忙着作报告、剪彩、参观、访问、迎来送往,哪有时间做学问。为了证明自己什么都行、都专,不断地寻找证明自己的机会,只好论文造假、科研造假,比如与大学学报的编辑相互勾结,拿钱买版面的事情在高校多如牛毛。

(四)科研环境并不宽松

我国没有良好的科研环境,特别是不允许失败,是当前我国科研环境不宽松的、最突出最主要的问题。人们不难看到或听到媒体对国内科研工作中出现失败的报道。正是没有允许失败的科研环境,加之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导致教师、科研人员造假,或去行贿鉴定专家等等。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是学术环境让他们抛弃严谨的治学态度、践踏正确的人生观。

(五)司法程序没有引入

目前,我国对造假行为过于宽容,过多地强调职业操守和思想道德的自律约束,没有引入司法程序。造假事件被揭穿后,无非是撤销xx职务,解除xx合同,终止xx项目,取消xx称号,追缴xx经费,看起来处罚很重,其实举起的手只是轻轻落下,没有承担任何刑事责任。没有引入司法程序,那么再完善的规章制度也只是一纸空文,歪风邪气滋生蔓延。

(六)剽窃界定标准不明

中国有句这样的话“窃书不算偷”,同样抄人家的东西也就不算窃。于是抄一个人的才叫“剽窃”,抄许多人的就成了“研究”。这种所谓研究,纯粹是低水平的重复,抑或只是材料的堆积。在我国,什么是剽窃,没有明确的、具体的界定标准。有的国家规定:在一篇文章中,有6个句子与其他文章相同就是剽窃。那么引用数据或资料证明自己的观点时,如何引用、引用多少,没有一个度。这就难免出现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七)“保护伞”保护得力

有人胆敢造假,是因为“保护伞”能遮风挡雨,且很得力。在学校,个人的学术成就往往与学校的名誉、领导的政绩紧紧联系在一起。领导不愿政绩受损;学校不愿名誉受损,也不愿失去一位在外揽项目捞票子的。造假者又往往有着显赫的学术地位,学校和领导因此对其睁只眼闭只眼;东窗事发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还给吃了豹子胆的揭发者小鞋穿。这些做法实际上在鼓励大家造假,保护造假者。有的领导自己就是一个造假者,屁股上有屎,不仅不好揭发别人,甚至还要压制那些说真话的人,为造假者掩饰。

(八)评价体系不大完善

高校对教职工学术评价、对学术成果评价没有一个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体系。对教师、科研人员、管理人员的学术评价,笼统地以发表论文的数量和取得的科技成果的数量为主要评价指标,并把部分人的部分收入直接和科研经费挂钩,职务职称、奖励荣誉、提级加薪、住房分配等享受待遇,无不与此又无不彼此制约。例如,有的高校规定某些科研项目只能由具有高级职称者承担,不看实际水平,使得一些人虚高身份或通过学术造假来获取
高级职称。造假带来了名,又由名带来了源源不断的利。现实的、难以抵挡的巨大诱惑,导致了某些人以种种造假为自己晋升打造台阶。

对学术成果的评价也只是单纯地看数量、看专家的鉴定结论,不管其是否有创新、有突破、有价值,是否有可靠的研究过程,是否能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九)经费监管存在问题

其一;在我国,科研课题的立项、科研资金的拨付、科技成果的鉴定、科技成果的推广等主要环节,仍由权力部门、由官员主管。在官员是教授,教授是官员的高校,经费都流到了善于巴结官员的人手中。

其二:在没有合理、公平、实质性的竞争情况下,没有名声和地位的人是难以拿到或拿不到科研经费,经费基本上被有名声、有地位的人独吞、垄断。

其三:一些科研项目,找关系批到钱,最后写几篇论文,钱就被少数人瓜分了。

另外,科研经费使用的透明度不够。有人借购置科研设备,收回扣;借改善科研条件,把公有财产变私有;借合作研究,与对方私下商定,私分钱;借成果转化,拿科研经费作股份去分红;借“学习考察”,周游世界。

这种经费绝对集中体制和经费监管存在问题也为造假者打开方便之门,以求短期内获取回报,国家科技研发收效甚微。

(十)关系之网庞大紧密

大专院校是我国人才培养的重要的基地。目前,大专院校的学术界内部,形成了一张庞大、紧密的关系网,学校教师、科研人员与鉴定专家原本是师徒关系、上下级关系、同事关系,加之没有科学合理、公正公平的学术评估体系,这影响到对科技成果的正确鉴定、对实际价值的准确评估,科技成果评估、鉴定很可能流于形式,甚至成了相互吹捧。

(十一)相关制度严重缺失

某些制度的严重缺失,实际上为弄虚作假开了“绿灯”。比如:成果鉴定专家是权威的,那么一项虚假成果是如何通过鉴定的?原本紧张、不足的科研经费,造假者是如何轻而易举地获得的?是因为没有相关的制度来约束。

三、遏制办法一二三四

(一)加强思想教育,提高道德水准

追求科技进步、发展国民经济,绝不能牺牲道德伦理、职业操守。没有良好的社会风气、没有一定的道德水准,科技再如何进步、经济再怎么发展,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也不会真正强大起来,一个民族也无法真正立于世界民族之林。造假不仅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物质上、经济上的损失,更为严重的是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了下一代学子。应对广大教师和科研工作者切实加强思想道德、职业道德教育与建设,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反对任何形式的学术造假行为;增强诚信意识;弘扬积极创新、淡泊名利、脚踏实地、潜心科研的精神,克服急功近利、心浮气燥心理,改变官本位思想,耐得住清苦、忍受住孤独,积极为国家科技事业的发展作贡献。

(二)引入司法程序,树立惩处标杆

营造宽松的科研环境,并不是容忍学术造假行为,更不是对损害国家形象、造成国有科研经费流失的造假者网开一面。科学研究是不容弄虚作假的。对于欺世盗名、胆大妄为的学术造假者,要亮“红灯”。如果不依法惩戒,不杀鸡给猴子看,树立惩处标杆,就如何鼓励人们效仿、追随,那么“还有后来人”。否则,在当今社会风气下,有谁还能不畏权势,坚持真理,维护正义?要把司法处罚造假者提高到增强国家未来竞争力的高度。

在韩国,黄禹锡被指控犯有欺诈罪、侵占财产罪和违反5生命伦理法6等罪名,黄禹锡科研小组中的4名研究人员犯有销毁证据和欺诈等罪名。我们在处理学术造假问题时,也应引入司法程序。国家纪检部门和司法部门非常有必要介入造假事件的调查,彻底查清事实,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尽量挽回经济损失和其他损失。

我国现有的法律完全可以惩处造假者,如著作权法和版权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等;也可援引相关法律条款给予定罪,如:学术造假是用虚假成果有意骗取科研经费,就可定为经济诈骗罪。

在引入司法程序处理造假者时,放任姑息造假行为、为造假者撑开保护伞的学校领导,签署不实或虚假鉴定结论的鉴定专家,利用手中权力审批项目的主管部门,也应该与造假者一起法办。对造假者的处惩要实行“诛连九族”。

(三)完善评价体系,改善科研环境

对于造假行径,除了大力抨击和加大力度实施职业操守教育外,有关主管部门一是要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和舆论环境,把对研究和创新规律的理解和对创新活动的态度贯穿于体制机制当中。一方面要鼓励探索与创新。既然是探索,既然是创新,就会有失败,应该允许失败,以创造宽松良好的学术环境,减轻科研人员的思想包袱。另一方面要让科研人员充分认识到我国科研底子薄的现状,懂得在低起点的科研底子上要做出一流成果,须付出更多的汗水、克服许多的困难,并且只能一步步来,不能心浮气躁。

二是要完善学术评价体系。一方面完善对学术人员的评价体系。高校对教师、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应采取不同的评价标准。教师应注重其教书育人、教学改革、创新能力;管理人员应注重其提供服务的能力与水平、工作质量、服务态度。对科研人员的评价,也要分别对待,如对从事学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者的评价应主要看其推动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能力及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不能把科研成果、发表的论文作为唯一的评价标准。对学术人员的评价,还应把学术道德作为一项重要的评价指标,坚韧不拨、不屈不挠,勇于探索、敢于创新,谦虚谨慎、不骄不躁,为人正直、诚实守信才是学术生活的真谛。

另一方面完善对学术成果的评价体系。通过对学术成果的评价,了解、认定学术人员的能力,揭出其成果所包括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为学术研究的持续发展提供参考。例如,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在基础研究领域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大创新,以及新发现、新理论等的科学水平、科学价值作为评价重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又应分成不同类型,分别评价。有了较为完善的学术成就、科研成果评价体系,也能有效地避免人际关系的干扰。

在学术评价时,应坚持目的性原则、定性定量原则、分类对待原则、质量原则、相对性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学术行为

我国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今后教育部应建立学术道德奖励和罚处制度,实行评奖、晋升等过程中学术道德一票否决制。科技部应制定和完善科技评价、科技奖励等各方面的政策、措施和制度,建立造假者“污点”档案等。财政部应加大科研经费申报、管理的监督力度,并制定相关的政策和制度,实行问责制。司法部门应从法律的角度制定学术引用的认定标准。什么是抄袭什么是造假,用法律来强行划出“楚河汉界”。

通过制度的杠杆协调创新主体与社会之间的收益平衡关系,以期更好地吸引社会资源要素投入到创新活动中,提高创新的质量和效益,更大地激发人们的创新热情,保护创新者的积极性、主动性。

(五)加强监督管理,提高创新效益

我国创新能力的增强和科技水平的提高不能只依赖增加科研经费的投入。我国当前科研投入确实不足,但同样的科研资金,用得不好、管得不好,投入效果差别很大。如今科研经费成了造假之流的唐僧肉,被浪费、套取、骗走。因此,建立和强化研发前中后三阶段的监督管理非常必要。

一是在课题立项、资金拨付、成果鉴定、成果推广等主要环节,引入相对独立的、高可信度的第三方,它不隶属于政府,也不一定是常设机构。在科研资金监控环节,可以引入会计公司进行审计,所有项目都要进行过程管理和监督,保障监督的制度化、常态化和长效性,建立制度化、全过程、权责明晰、有权必承担责任的监督责任机制,二是把科研经费和科技成果挂钩。科研经费分批拨给,先给一小部分;成果出来,经过鉴定,如果能产出实际效益,再给另外一部分。如果不能产出实际效益,又没有理论价值,则停拨后期经费,甚至追缴前期经费。

三是增加科研经费使用的透明度。通过有效措施,加强信息公开,让全社会参与监督。

四是在课题立项、成果鉴定环节,不公开评审、鉴定专家的姓名,专家一定是德高望重的学科带头人。对专家加强信用管理,参加鉴定、评价的专家要为自己的签字负终身责任。

五是严格审查机制。钱伟长等科学家曾在5对于有关我国科学法制问题的几点意见6中提出由“科学家来领导科学”。严格的审查机制,能减少科技杂志编辑按资历来选论文或作者拿钱买版面的现象;能避免掌握着大量科研经费的行政部门在工作程序、经费分配、课题评价以及成果鉴定等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尤其是人际关系为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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